省高院:乐东原告人9年未收到法院判决书系毫无根据

10.12.2016  12:03

      针对近期媒体报道的“乐东一原告人9年未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事件,12月9日下午,乐东黎族自治县法院在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示了附有当事人吉春签名和手印的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材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乐东法院澄清:该案判决书已于宣判后即送达,当事人2007年11月22日9时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按手印。当事人否认收到判决书,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了解,1996年11月26日,吉春在乐东万冲镇用两轮摩托车拉上当地村民吉某某的妻子洪某,将洪某送回家。在返程时,吉春被吉某某用木棍进行殴打,致左膝盖、左肩受伤。经鉴定,吉春的伤势属于重伤。2007年9月,乐东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07年11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证据不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春要求被告人吉某某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30日,即在案件判决作出将近9年后,吉春向媒体反映“自己才收到判决书”。对此,乐东法院新闻发言人葛子龙在发布会解释说:“实际上是8月30日当天,吉春来到乐东法院,因找不到判决书,想复印一份。法院工作人员从档案室复印了一份该案判决书交给吉春,而并非是8月30日当天才送达。”

      那么,这份判决书到底什么时候送达的呢?葛子龙表示,送达回证是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本案中,吉春2007年11月22日9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按手印,即表示判决书已经送达。

      记者在乐东法院出示的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材料上,均看到吉春的签名和手印。然而,今年10月28日,在被询问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和指纹是否为本人所签按时,吉春表示否认,并要求对送达回证中的签名和指纹申请鉴定。

      11月17日上午,为做好原告人的申请鉴定工作,乐东法院与吉春就申请鉴定事宜进行协商。当被询问送达回证中的签名笔迹和指纹是否真实、是否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时,吉春承认送达回证上的名字是其亲笔签名,但否认收到了判决书,称自己当时不知签名时签的是什么材料;当乐东法院出示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时,吉春又说名字非他本人所签,但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愿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吉春态度一直反复,而且,由于他不愿意申请鉴定,新闻报道却仍在持续发酵,对法院产生了不良影响。”乐东法院院长马雪涛表示,12月3日,乐东法院派出法官来到吉春住处,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法院同时了解到,吉春的诉求主要是希望法院支持其要求被告人吉某某赔偿医疗损失的诉求。

      对此,乐东法院再次向吉春进行法律释明,希望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法院当初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如果有新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你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程序上存在问题,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反映。”吉春听后表示,将重新搜集证据,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