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5.2014  17:57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储字〔2013〕153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2013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除外),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电子报盘数据核实、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查项目总数的5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省厅统一部署,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通知探矿权人,现场核查,年检资料审查、签署年检初审意见,并汇总上报省厅。

三、年检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四)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四、材料报送

(一)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电子报盘数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三份,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盖章;样式见附件1)。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探矿权人公章并注明用途,市县局查看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四)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五)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六)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表。

材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五、时间安排

(一)2013年10月31日前,探矿权人通过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检查电子报盘数据,并将年度报告等纸质年检材料报送至勘查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接受监督检查。

(二)各市、县局对探矿权人提交的电子报盘数据和年度报告等年检材料进行初审,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本行政区内的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年检初审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将电子报盘数据、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检工作总结光盘提交省厅。

(三)2013年12月1日—2014年1月31日,省厅对市县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部分勘查项目进行抽查或实地检查,最后对各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签署意见,并将年检结果予以通报。

六、其它要求

(一)各市县在进行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时,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年度报告的意见栏中不能空缺。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未通过或不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探矿权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由于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并且年检材料报送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报盘数据同时进行,请各市县尽快组织人员按照勘查项目年度检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工作。

(三)对年检合格的勘查项目,各市县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探矿权人于2014年2月底前持勘查许可证原件到省厅加盖年检专用章。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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