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10年店铺被租给他人 海口老板娘要求续租输官司

03.02.2016  16:09

      经营10年的3间店铺被校方租给他人

      老板娘要求续租输官司

      在海口某学校经营10年的3间店铺给别人租走了,王莹找学校要求续租未果。为此,王莹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学校的招标行为无效,自己对涉案的3间店铺有优先承租权。

      王莹在海口一学校承租了3间店铺经营,连续经营10年时间。到最近一次签合同时,3间店铺租金每月上万,租期为3年,2014年年底到期。2014年9月,因为学校铺面即将到期,学校会议决定将铺面对外公开招租,愿意承担高额租金者中标,全体领导同意学校铺面招租公告、租赁申请书。同日,学校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莹。2014年10月8日,学校粘贴铺面招租公告,称现有三间铺面实行公开招租,有意承租者到学校办公室提交租赁申请书。同日,海口九小派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莹。2014年10月中旬,经招租,学校会议决议同意唯一递交申请书的刘梅承租涉案的3间铺面,并与刘梅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上涨超50%,租期5年。随后,学校在公告栏粘贴告示。

      2014年11月2日,王莹向学校邮寄《通知书》,称愿意继续租赁原合同铺面,有关租赁事宜双方另谈。但此时,学校已经与刘梅签订租赁合同,王莹的要求最终未被接受。最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学校公开招标的招租行为无效,同时确认自己对涉案店铺的优先承租权。

      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涉案铺面公开招租,并非招投标,刘梅在申请期限内申请承租涉案铺面,随后与学校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按照规定,王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学校已对铺面作了处置,且与善意第三人刘梅签订合同,王莹诉请合同无效并要求继续承租涉案店铺,法院不予支持。

      王莹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涉案学校对外招租店铺并无不当。虽然王莹王莹依约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学校与新承租人商定承租条件后,未征求王莹的意见,直接与刘梅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优先租赁权的约定,虽侵犯了王莹的优先租赁权,但王莹未能证实刘梅存在恶意行为,刘梅系善意承租人,且学校与刘梅签订的租赁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日前,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