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招聘专科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工作的通知
琼卫科教函〔2015〕117号
各市、县、自治区卫生局:
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2015年定向招聘专科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项目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15〕61号)精神,结合各市县报送的招聘需求,经研究,本项目2015年100名招聘计划原则上用于各市县已在岗并愿意继续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为做好定向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正式名单
各市县卫生局根据定向招聘名额分配表(附件1),对报送我委的“已在岗并愿意继续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名单”再次核实和确认,形成正式名单。如有变动,需报我委备案。
二、签订协议书
各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与招聘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参考版本见附件2),除省财政补助标准、违约赔偿规定,以及6年服务年限规定外,各市县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报送招聘人员具体信息
为做好学费代偿工作,各市县卫生局须在正式名单确定后,填写招聘人员信息收集表(附件3),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纸质形式报送我委,并将 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同时指导学员提供和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并认真核对卡号。
联系人及电话:朱雪勤,65388351(传真)。
附件:1.定向招聘名额分配表
2.服务协议书样本
3.招聘人员信息收集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下载链接:
附件1
定向招聘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市县 | 名额 |
1 | 海口市 | 1 |
2 | 三亚市 | 7 |
3 | 文昌市 | 6 |
4 | 万宁市 | 29 |
5 | 五指山市 | 1 |
6 | 东方市 | 6 |
7 | 定安县 | 4 |
8 | 澄迈县 | 7 |
9 | 屯昌县 | 6 |
10 | 临高县 | 26 |
11 | 陵水县 | 2 |
12 | 保亭县 | 3 |
13 | 昌江县 | 2 |
合计 | 100 |
附件2
编号:No
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
协
议
书
注:参考样本
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
协 议 书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8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乙方已被招录,已取得毕业证并体检合格,热爱基层卫生事业,自愿到 市(县) 乡(镇)________村卫生室工作。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内容,志愿参加“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项目,并承诺:
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工作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甲方负责申请省财政按6000元/年/人的标准对乙方大学期间学费进行代偿,专科学历连续代偿3年学费,本科学历连续代偿5年学费。
第四条 负责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并督促乙方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从乙方到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有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条 乙方可享受学费代偿优惠政策,代偿其大学期间学费。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市县村卫生室之间流动。但不得调动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县(区)级省内二级及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未到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或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年限不足6年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甲方有权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对乙方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行为不予注册,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非定向招聘乡村医生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须向甲方退还学费代偿费用,并按代偿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
(一)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服务期内擅自放弃参加海南省定向招聘乡村医生项目。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自乙方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必须按每少服务1年支付1/6乙方学费代偿费用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代偿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按相当于前述代偿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
(一)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解聘等情形)。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单方改变服务单位的。
第十六条 乙方如提供虚假的大学毕业证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学费代偿费用,并按相当于前述代偿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当乙方发生违约情况,且不退还代偿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书代扣其政策补助或通过法律手段让乙方偿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违约,其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指定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书面提出辞职,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书面辞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辞职。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可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家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情况属实的,甲方应予同意。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定向招聘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1、经乙方签名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乙方签名的乙方毕业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大专、 本科) | 拟服务的 村卫生室名称 | 工商银行卡信息 | 手机号码 | ||
户名 (应是本人) | 开户行 (如:工行XX支行)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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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员信息收集表
市、县卫生局(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