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摇号政策征求意见稿出炉 单位或个人需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21.06.2018  01:48

      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指标的使用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指出,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超过3辆的,只有3辆(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调控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反馈申请人,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征求意见稿》要求,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个人名下在本省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