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6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的通知

21.06.2016  1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总工会办公室、宣教部、经济部:

      按照《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5­2019年)》的工作安排和全总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201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继续命名200个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并进行资金扶持。现根据各省职工总数、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提出全总2016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分配名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荐在职工教育培训中切实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二)推荐名额适度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倾斜,更好地发挥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在帮助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推荐名额适度向网络教育培训阵地倾斜,示范带动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立体化网络。

      (四)推荐名额适度向工会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倾斜,进一步扶持和加强工会系统职工教育培训阵地建设。

      (五)各地工会要按照2∶1的比例进行推荐,全总将在各地推荐基础上严格审核,选定200个单位命名为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

      二、注意事项

      (一)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候选单位须填写《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申报表》,提交一份1500字的事迹材料,并加盖管理单位印章。

      (二)各省级工会负责填写《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推荐汇总表》,提交简要推荐报告,并加盖省级工会印章。

      (三)推荐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7月30日截止,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经费安排

      (一)全总2016年将投入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200个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建设。

      (二)各省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全总要求足额拨付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扶持资金,并按全总投入额1∶1的比例筹措配套资金,共同扶持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建设。

      四、监督管理

      (一)获得示范点称号的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规范合理地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二)全总对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定期检查督导,每年按照10%的比例对新命名示范点进行抽查,督促各地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扶持资金并积极发挥各示范点教育培训职能。

      (三)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由全总统一颁发铭牌。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省级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命名工作。

      请各省级工会于7月30日前,按要求将推荐材料邮寄至全总宣传教育部,同时将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qzzgjy@ 163.com。

      联系人:彭艺、王明燕、张成菊,联系电话:(010)68592075、68592078、685920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邮编:100865       传真:(010)68592083

 

      附件:1、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申报表

 

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