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

03.12.2016  07:03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设置、保存或者移交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