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补偿、补助奖励多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

17.12.2020  17:51

  日前,为规范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海口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海口市住建局制定《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2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到以下电子邮箱:zhujianju@haikou.gov.cn。

   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在编制和报送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时,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建(构)筑物纳入概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选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0%,最大不超过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补助奖励

  规定时间内签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1500元/㎡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