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借法律差异逃制裁 专家建议加强跨国合作
提示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完善、反腐败预警机制明显落后、反腐败惩防合力尚未形成等原因,导致跨国腐败犯罪越来越严重。跨国腐败犯罪形势严峻,而反腐败国际合作又面临诸多困难。专家建议,按照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遵守已经作出的量刑让步和承诺的同时,同意与合作方分享腐败资产,才能互利双赢
共商预防惩治跨国腐败犯罪
本报讯(记者周斌)跨国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研讨了跨国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的中国视角、跨国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国际合作两大内容。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指出,全世界跨国犯罪形势异常严峻,预防和打击严重跨国犯罪,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同样离不开中国。近年来,我国政府格外重视打击跨国犯罪、加强国际合作。司法部作为公约和条约指定的中央机关,一直以来都发挥着中央机关沟通协调的作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跨国腐败犯罪工作。希望通过培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业队伍、推进刑事司法协助国内立法、增加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经费等措施,进一步发挥好中央机关的职能,打击和预防跨国犯罪。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完善、反腐败预警机制明显落后、反腐败惩防尚未形成合力等原因,导致跨国腐败犯罪越来越严重。跨国腐败犯罪形势严峻,而反腐败国际合作又面临诸多困难。专家建议,按照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遵守已经作出的量刑让步和承诺的同时,同意与合作方分享腐败资产,才能互利双赢
今年年初,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跨国腐败犯罪有哪些特点?如何加强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在近日举行的跨国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积极建言献策。
外逃转移资产手段多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学文通过一系列数据介绍了跨国腐败犯罪的3个特征:国际化,许多官员将老婆孩子送往国外,通过移民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国外;轻刑化,法律对于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一些罪恶累累的罪犯得不到相应的惩罚;隐蔽化,许多官员的亲戚朋友同事通过人情礼金等方式行贿,犯罪手段更为隐蔽。
“由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完善,反腐败预警机制明显落后,反腐败惩防尚未形成合力等原因,导致跨国腐败犯罪越来越严重。”张学文说。
跨国腐败犯罪形势严峻,而反腐败国际合作又面临诸多困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说,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国内法与国外法以及国际条约之间的复杂关系,其间还纠缠着涉案国家之间政治制度、经济利益以及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矛盾,致使有效开展国际合作瓶颈日益凸显。
“腐败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就大,涉外时办理难度更大,面临取证难、查实难、破案难等难题。”孙春雨分析说,腐败分子外逃、转移资产的作案手法日趋复杂多样,出现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新型犯罪形式,办案机关要想查清所有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
孙春雨说,腐败犯罪涉案国家间由于法制因素,主要是犯罪认定方面的差异、量刑方面的不同,往往成为引渡犯罪分子的法律障碍。一些外逃腐败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选择与本国法制差异很大或由于其他原因难以订立引渡条约的国家,或是一些处于转型期、法制不发达的国家藏匿,以逃避本国法律制裁。
与他国分享赃款促双赢
如何加强反腐国际合作?
孙春雨建议,要转变观念,摒除某些偏执的自我保护意识。把反腐败治理的视野从国内转向国际,不仅是压缩腐败空间的国际化趋势的要求,更是反腐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按照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遵守已经作出的量刑让步和承诺的同时,采取灵活态度,同意与合作方分享腐败资产,才能互利双赢。
传统观念认为,出逃的赃款属国有资产,不能和外国分割。孙春雨指出,赃款分割协议是国际社会和西方国家之间普遍的做法,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入开展,与他国分享赃款是一种折衷而又切合实际的选择。
在孙春雨看来,现代社会,还应当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国际反腐合作,如以视频会议方式调查取证,注意收集运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以辅助追逃和办理案件。
实际上,我国近年来积极开展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朱丽新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定的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开创了三种合作模式,包括: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与邻国的合作、与非边境国的遣返合作、与无协议国的互惠合作。她建议进一步发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作用,加强检察机关国际合作。
刑民交叉追回腐败资产
在推动预防惩治跨国腐败犯罪工作上,中国应该有何作为?张学文认为,当前应加快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注重科技反腐,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名数据查询平台;寻求国际合作,不断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能力和水平。
孙春雨提出,要采取多样化引渡替代措施,可以促成被请求国遣返、驱逐腐败分子出境,达到与引渡相同的效果,也可以进行劝返。腐败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遣返、劝返的,可以向外国提供犯罪嫌疑人非法转移犯罪所得和使用作假手段办理移民手续的证据材料,使外国执法机关以洗钱犯罪和违反移民法方面的犯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在当地将其绳之以法,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前,我们打击跨国腐败,比较注重刑事手段,实际上民事手段同样管用、同样重要。”孙春雨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在适当而且符合本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考虑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这说明,可以用刑民交叉的手段,特别是民事诉讼方式追回腐败资产。
从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15年的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刑事司法协助处处长张晓鸣说,我国打击跨国犯罪应避免造成“烂尾”案件,即避免一起跨多个国家或法域的严重刑事案件仅仅在某一个国家被绳之以法后草草收尾。
他举例说,我国许多贪污腐败案件中,国内主管机关展开调查后,最终查处的一般不是案件主要罪犯,查处的犯罪财产也十分有限,使得许多罪犯在国外用犯罪所得过着舒适的生活。因此,打击跨国犯罪应加强国际间的协力合作,减少“烂尾”案件,使得犯罪分子无论逃到何处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原标题:外逃贪官常借法律差异逃避制裁 专家建议加强跨国合作形成围剿之势减少烂尾案)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