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几点意见(工基组字〔2015〕8号)

25.11.2015  20:00

工基组字〔2015〕8号

关于推进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
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工会系统进一步推进和做好农民工入会和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最大限度地把建筑业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现就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入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工会组织。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的劳动服务购买方,有责任推动其建会并发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入会。
      二、鉴于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的农民工会员基本工作生活在工程项目工地上,专业承包企业工会、施工劳务企业工会与工程项目部工会可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其会员由工程项目部工会管理。也可由项目部工会、专业承包企业工会、施工劳务企业工会联合成立工程项目联合基层工会,对聚集在项目上的农民工会员进行管理,联合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三、在县(区)域范围内,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工会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程项目工会联合会,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同时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上级工会可向工程项目工会联合会推荐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四、各地工会要积极争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相关规定,将依据《工会法》提取工会经费列入工程总造价,由建设方写进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会应依法足额提取、上解工会经费,并在工会账户上为项目工会单设科目、单独列支,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工会经费的落实。
      五、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畅通农民工入会和会籍接转渠道,认真做好发展会员和接转会籍工作。探索实行网络管理农民工会员会籍制度。通过举行入会仪式等多种方式,增强农民工会员意识。
      请各省(区、市)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