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海南将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17.02.2022  12:20

  2月17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2年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22年4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税务部门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分别进入同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提供的《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按月开具拨款单,通知同级国库将工伤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划转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实施基金风险应急储备管理,保留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额度按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基金征缴收入数确定,储备金不足时由省财政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定期进行充实补足,并在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分账管理。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风险变化适时调整;2022年4月1日起,将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进一步优化伤残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工伤认定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出险快、人员多、分布广等优势,探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探索跨省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通过费率档次集中调整加强基金缺口调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综合考虑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及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灵活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通过费率档次集中调整,加强基金缺口调控,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运行长期保持良性平衡。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