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水务公司成水霸!不购买指定水表就不给供水

17.04.2015  12:05

      原标题:水霸!不购买指定水表就不给供水

      儋州水务公司“有权任性”被罚11万元

      有权不能任性,否则,将受法律制裁。儋州市水务公司利用垄断经营的权利,强制用水户购买安装其指定的水表。省工商局执法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叫停这种违法行为,并让其付出11万元的违法代价。

      经调查,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儋州市水务公司先后从海口龙华南发水暖商行、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和海口海联建材有限公司购进“埃美柯”水表3900个,每个进货价49.60元,共支付货款19万多元。儋州水务公司规定:新开的用户不购买“埃美柯”牌水表,不给安装水表;老的用水户不更换其提供的“埃美柯”牌水表,不给供水服务。以这种强制销售方式,共销售安装“埃美柯”牌水表共3900户,销售金额达25万多元。

      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13年8月开始,儋州水务公司与申请安装自来水的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要求每户缴纳150元-350元不等的“自来水管网与水表安装费”,其中:每个水表的购买费用65元;用户分别剩余的85元和285元作为管网安装施工费用。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安装施工的费用属于乱收费。《供用水合同》约定“每户用水保底量5吨/月,即每户月用水量不足5吨按5吨计算,超过5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儋州水务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省工商局执法局责令儋州市水务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将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退还给用户,删除《供用水合同》关于收取用户保底消费的内容,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