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溺亡悲剧,留守儿童的监护之痛

13.06.2016  18:40

  昨日凌晨,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发出一条紧急寻人信息:6月10日18时许,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美调村4岁男童秦××在村口走失……一时间,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甚至自发加入到搜寻队伍之中,其中包括当地300多名村民。昨日下午6时许,走失男童被公安部门在博厚镇高城村水利沟的涵洞里找到,已不幸溺水身亡。(6月12日南海网)

  到了盛夏,孩子们耐不住天热,自然喜欢玩水。但现实是,农村地区的公共游泳设施非常缺乏,河流、沟渠、池塘等危险场所便成了游泳玩水的去处。但大多数儿童安全意识不强,在学校也没有接受足够的自救互救知识,加上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对孩子进行监管,一旦发生险情,便凶多吉少。曾有调查说,溺水事故是14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显然,临高4岁男童的溺亡就是诸多意外死亡悲剧中的一个,对于这样的悲剧无疑让人扼腕叹息。从报道可以看得出,4岁男童多数时间是与奶奶或姑姑相处,属于典型的留守儿童。对于这样的悲剧,无论是对在外拼搏的孩子父母,还是意外得知孩子溺亡的老人,都是一种残忍的折磨。某种程度上说,这还折射出留守儿童的监护之痛。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这就要求家长尽到监护的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尽管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却在具体的监护制度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比如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对监护人资格标准和监护能力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监护能力的具体内容并未提及。

  再如在委托监护程序规定上存在漏洞,在确定受托人后,为转移监护之责还应履行哪些手续,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委托监护人多以十分随意的方式进行。就以临高4岁男童的监护而言,其奶奶或姑姑是否具备监护人资格,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监护能力,又是否履行了委托监护程序,显然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法律能够明确监护职责,能够尽到督促和规范的义务;如果无论是留守儿童父母,还是被委托监护的亲人的,都最大程度尽到监护之责,不让孩子不会脱离监护的视线,悲剧是否可以少发生一些?(肖时平)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