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帮忙拾木头” 澄迈11岁男童手掌遭锯断

02.12.2015  15:38

      原标题:关注未成年人监护

      看好自家娃!

      你是第一责任人

      A澄迈

      到邻居家玩耍误碰电锯开关

      孩子手掌遭锯断

      家长担四成责任

      澄迈一名男童找邻家伙伴玩耍,在进入邻居家屋后的木头加工间时,不幸碰到电锯开关,右手的手掌遭锯断。法院终审判决,邻居赔偿男童10万元,男童父母自行担责40%。案件的背后,牵涉到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责任。

      邻居家“帮忙拾木头”

      11岁男童遭锯断手掌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澄迈县中兴镇一条小巷里,突然传出男孩急剧的哭声。

      当月8日中午,11岁的小学男生于小亮到伙伴徐炜找对方玩。到徐炜家时,于小亮发现徐炜大哥徐朗在木材间拾木头,徐炜则在旁边的油漆间里拾木头。徐炜的父亲徐翰、母亲舒雯从事木材加工,两个孩子常帮忙干活。

      于家和徐家住在同一条小巷,于小亮和12岁的徐炜年纪相仿,也常到对方家玩。

      于小亮到徐家木材间后,帮忙一起收拾木头。木材间内有一台电锯,平常用来锯木头,于小亮在收拾木头时,不巧触碰到了电锯开关。电锯突然启动,于小亮右手手掌当场鲜血直流,他痛得直哭。

      据警方调查发现,当天徐家木材间的电锯已停止作业,但没有断掉电闸。

      “中午12点左右,我家小亮到徐家找徐炜玩时,徐炜父母正在和邻居吃午饭闲聊。徐家长子徐朗当时在木材间捡木头,里面很黑,开关放在一个砖台上,没有切断电源,导致小亮在光线昏暗情况下,没发现有电锯而碰到开关。”

      认为没做好安全防范

      起诉邻居索赔31万

      事发后,于小亮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诊断其右手手掌和右手大拇指被彻底锯断。父亲于飞陪他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最终,小亮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需护理3个月。

      于飞平常忙于搞水泥运输,孩子手遭电锯锯伤,全家人都很悲伤。

      因与徐炜父母协商不下,今年2月初,于小亮在父亲于飞代理下,一纸诉状诉至澄迈法院,要求徐炜父母赔偿于小亮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31万元,后续治疗费等花费另行起诉。

      澄迈法院审理认为,徐翰夫妇从事木材加工,在木材间设置电锯工具,其具有相应的危险性,徐翰应该就电锯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禁止他人进入车间,防范发生事故。

      事发当天,停止作业的电锯却没切断电源,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徐翰夫妇有明显的疏忽大意,导致于小亮进入木材间后触碰电锯开关锯断手掌,对此,徐翰夫妇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于小亮未到油漆间找徐炜,而是独自进了木材间。于小亮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有监护教育责任,对于儿子受伤也有责任。

      邻居被判赔10万元

      男童父母被判担责40%

      澄迈法院酌情认定,徐翰夫妇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于小亮家长自行负担4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翰夫妇应赔偿于小亮方面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10万元。

      于小亮家长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当,他们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最多不超过30%。于家从不知道徐家有电锯,对方也从未告知。

      徐炜父母则辩称,不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即使承担,也很轻微。“小亮很顽皮,我们屡劝不止,我叫对方家长管好自己孩子,但对方没有管好。事发当天,我们不知道于小亮什么时候跑进木材间……”

      海南一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该院终审判决,对此案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担责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本案纠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保护,也凸显出家庭教育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子女应强化履行监护教育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于小亮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是在校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日常生活常识应具有一般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而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对于孩子的日常生活行为,应当尽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法定管理职责。

      在小巷中的涉案木材间,属徐家财产,不属公共场所与其他通道设施。于小亮未经徐家同意,擅自进入对方家屋后木材间玩耍,不慎导致事故发生,于小亮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负有主要责任。本案徐家未设置合适加固安全保障的特殊义务防范措施,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琼海

      寒假到水库玩耍

      10岁男童溺亡家属担责九成

        今年4月,琼海一对夫妇,将琼海市水务局告上当地法院。因他们10岁的男孩在水库看人养鱼游玩,不幸溺水。

      10岁男童水库玩耍溺亡

      琼海10岁的小学三年级学生朱小宇,此前和父母朱礼、魏晓菊住在琼海一农场。今年春节前后,还在寒假中的小宇常出门玩耍,而朱礼夫妇节后忙着赶去做工。

      春节后第六天,朱小宇到离家约300米的大路镇一座水库玩耍,看人养鱼。当日中午,邻居李先生路过水库时,发现一个男孩浮在库堤附近,距离岸边约两米的水面上。这正是朱小宇,李先生急忙将小宇捞上岸抢救,但小宇溺水过久,当场身亡。警方认定,朱小宇系溺水身亡。

      47岁的朱礼,和妻子魏晓菊承受着中年丧子之痛。事发后,管理该水库的琼海市水务局,先期付给朱礼夫妇3万元。因后续协商理赔无法达成一致,朱礼夫妇诉至琼海法院。

      男童家属起诉索赔26万

      朱礼夫妇当庭诉称,水库管理方应承担六成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6万元。家属方面自行担责四成。

      “库堤刚建成,不知是否过了验收,还包给他人养鱼,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包括护墙不够高,大坝坡度太陡,没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也不到位……”小宇父母认为,琼海水务局将库坝工程外包建设、将水库发包他人养鱼,未尽到监管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朱小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琼海水务局当庭辩称,其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原告所称水库施工及养鱼等导致朱小宇溺水身亡不符合实际情况。

      经查,库堤是农场职工和附近村民往返大路镇的必经之路。涉案水库主管单位为琼海水务局,水库建成60多年,该局加固水库堤坝后,在2013年9月将水库再次启用。案发处的阶梯,用于管理员观测水位及维修设备,该缺口处没有警示标志,没有护栏。

      法庭调查发现,朱小宇在校期间,学校常对学生做安全知识教育,在寒假前,学校要求学生注意自身安全,不要到水库、河边等危险地方玩水、游泳,同时要求学生家长在寒假期间禁止孩子下水游泳。朱小宇生前常到水库缺口下方阶梯玩耍、抓鱼,但其不会游泳,朱礼夫妇对此知情。

      法院判家长担九成责任

      琼海法院审理认为,朱小宇是10岁的小学生,其学校常对学生做安全教育,其对到水库玩耍的危险有一定预见。小宇父母住在库区附近,应知道在水库玩水的危险,学校在放寒假前要求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朱礼夫妇明知儿子不会游泳,且常到水库玩水,却未及时防范制止,因此二人的监护不力是事故的主因,应负主要责任。

      水务局作为水库的管理部门应意识到危险,对水库周边的居民人身和财产有一般性的警示义务。现场虽有不到1米高的防护墙,但墙中间有缺口,且阶梯较陡,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这对未成年人而言,存在潜在的危险。

      结合本案案情,可认定朱小宇从该缺口处顺着阶梯下到水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水务局作为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水务局对朱小宇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宇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日前,琼海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琼海水务局赔偿小宇家属4.5万元(包括已付的3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尽职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

      本案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既是监护人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和义务有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