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检察院领导带头亲自办案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你拿走的金锁具有什么特征?”“本案涉案金锁的价格认定书内容是否已向你告之?你对该价格认定书有无异议?”8月23日下午,在屯昌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屯昌县院检察长黄志刚带领办案人员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这是黄志刚检察长8月以来亲自办理的第二件审查逮捕案件。
全省检察长座谈会议召开后,屯昌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会上,黄志刚检察长传达了会议精神,特别是认真学习了贾志鸿检察长在会上提出的“基层院还没办案的入额副检察长要在8月份办一件案件,其他入额的院领导也要带头办案”的要求,会议对入额的院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8月份必须亲自办理至少1件案件,同时要求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要出庭支持公诉至少1次。
会后,院领导迅速行动起来,检察长黄志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认领”案件,8月份亲自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件,平均用时3.5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黄志刚检察长认真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到亲自审阅案卷、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亲自修改案件审查报告,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改变定性以抢劫罪批准逮捕,确保了案件质量。其他院领导也按要求在8月亲自办理批捕案件或公诉案件。据统计,8月份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件,其中检察长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件,副检察长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3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件,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
屯昌县检察院自2016年初就坚持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2016年1月至8月院领导共计办案22件,其中审查逮捕类案件15件,审查起诉类案件3件、自侦案件3件,正在办理1件。分管刑事检察局的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2次。院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带头亲自办案,为其他入额检察官办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有效推动了该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谭菁、杨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