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至每月280元

01.08.2015  13:00

      海口、三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标准

      记者7月31日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提高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省政府制定并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指出,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海口市、三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两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公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