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清单】

10.06.2015  02:51

      记者今日从《省政府取消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即日起,小额贷款公司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时无需再提交省金融办出具的前置批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由前置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省政府取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审批和变更审批事项,即日起,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无需再提交省金融办出具的前置批文。

      具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人民银行出具:

      (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等意见;

      (2)大股东近3年在外汇管理方面有无违法的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的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4.省商务厅出具: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等外商投资许可的意见。

      5.按《公司法》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6.以上清单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工商部门提出并公布。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前审批制改为报备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金融办、海口市公安局报备。另外,海南省还进一步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