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的方案(试行)》的解读

11.06.2015  11: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部署,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15年1月6日,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鼓励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我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从2008年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三个一点”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即省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信用担保贷款额对中小企业给予1%的贴息补助、对担保机构给予1%的风险补偿、对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1%的奖励,以帮助中小企业拓宽信用担保贷款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2010年起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4年3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明确提出通过创新金融服务等一系列措施,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仍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对原有政策进行丰富和补充,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需要。小微企业通常缺乏充足、有效的抵质押物,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截至2014年12月末,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4亿元,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6.8%;新增24.86亿元,占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25%。《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倾斜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需要。2014年,我省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9.4%,加上保证金以及担保等要求,综合成本更高。高融资成本加重小微企业负担,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方案》引进保险公司运用风险分担模式,激励银行以优惠利率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三)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需要。截至2014年末,我省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为2.47%,比同期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高1.41个百分点。通过《方案》的奖惩安排,形成小微企业“讲诚信、低利率”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减少违约失信行为。

   三、《方案》的要点

  《方案》充分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一)奖补对象符合实际。《方案》激励金融机构发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小微企业优惠利率信用贷款,解决小微企业缺乏抵质押物的问题。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和银行自主信用贷款均适用本《方案》奖补政策。

  (二)激励机制富有创新。《方案》采取了风险补偿、业务奖励和通报表彰并举的激励措施。

  1.风险补偿。金融机构优惠贷款不良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偿,每年用于补偿及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拨付的专项资金金额。据银行和保险机构反映,2.5%是其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能够承受的不良率底线,如果不良率过高,开展业务的可持续性会降低。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可以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

  此外,补偿政策向轻资产、创新型小微企业倾斜。对由省工信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2.资金奖励。《方案》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以银保合作方式发放贷款的,奖励资金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这一规定体现了正向激励的作用。此外,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

  3.通报表彰。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全省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三)政策目标导向突出。《方案》注重通过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

  1.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显著。省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显著高于厦门、南京等地。当贷款不良率为4%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33亿元贷款,放大67倍;贷款不良率为5%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20亿元贷款,放大40倍。

  2.融资成本明显降低。《方案》里小微企业获得优惠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浮30%+保费费率2.5%”,并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利率和保费费率。在当前5.1%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下,按《方案》执行的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最高9.13%,明显低于现行贷款综合成本。

  (四)职责分工明确清晰。为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省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保监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金融办将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补偿及奖励相关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沟通,密切协作,并与银行、保险公司保持沟通与合作。

  (五)监督机制安排到位。《方案》安排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机制。

  1.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2.金融机构单独设置优惠贷款相关业务台账,按季将贷款明细表报省金融办、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每年组织对享受优惠贷款奖补政策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4.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通报情况,两年内不得享受所有财税奖励政策。

  5.建立小微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银行定期向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小额贷款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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