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劳资关系最大公约数
“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梳理,体现出中央高层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重视。”在5月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劳动学会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联合召开的“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研讨会”上,多位劳动关系领域权威研究者这样表示。
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当前我国面临怎样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特点,怎样才是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如何在经济“新常态”下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以及怎样诠释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等,是高层决策出台后引发各界热议的重点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在以往的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关系调整中,我们对劳动关系问题的关注不够。事实上,劳动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关系”。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宋晓梧教授说,《意见》开宗明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中央文件将‘劳动关系’提到这样一个高度来重视,意义非常重大”。
“这样的表述,是一个非常高的高度。《意见》是中央对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经验和理论进行的概括总结,并且提出了中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建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副会长兼劳动关系分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说。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的最大公约数。但是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将是持续的、长期的,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劳资矛盾是一种历史的力量。如果把视野放得更开阔一点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经历同等阶段的时候,都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中共中央党校社科教研部副主任吴忠民教授认为,“对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由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将是社会主要矛盾之一。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并非不可改善。”
“作为国际组织,我们承认,中国正在经历一个非常深刻的改革和思考的过程,劳动关系是其中非常困难的一个环节,需要非常小心地去应对。”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德美尔说。
在吴忠民看来,化解劳资矛盾既是一种挑战,也是执政党提升执政能力的机遇。“劳资矛盾,早解决比晚解决要好,主动解决比被动解决要好。一旦延误,以此为连接点,将对其他一系列社会矛盾形成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重各界对于社会矛盾的负面心理。”吴忠民说。
在理性客观地认识“劳动关系”、“劳资矛盾”对于当代中国的意义的基础上,《意见》明确要求“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并指出了当前面临的形势: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在以往的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其他部门文件中,都没有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的艰巨繁重性表述得如此明确而突出。这为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劳动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宏观背景。”常凯说,然而从现实层面来看,社会各界对于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和企业忽略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积极作用,有的研究者甚至建议取消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并把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工资增长看成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这些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的。”宋晓梧认为,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各级政府和企业都需要进行重新定位。
“中央围绕劳动关系专门出台《意见》,实际上是提出了‘新常态’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常凯说。
简言之,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方转型升级压力加大、用人成本上涨;职工方微观就业压力增加、技能约束突出,那么还要不要、能不能“涨工资”?
对此,《意见》的态度十分明确。文件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列为四项基本劳动权益之首。“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不到6年的时间里,把劳动报酬权摆在突出位置是非常必要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
“经济发展‘新常态’语境下,对于劳动关系怎么看?在讲究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让普通劳动者合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宋晓梧说。“近几年,职工工资水平确实有较快提高。但这是对过去十几年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下降的一种‘反弹’。在经济转型升级的‘痛苦时刻’,如果仍一味压低劳动力成本,这实际上是‘旧常态’的延续,没有走到‘新常态’中来”。
“将解决经济增速放缓问题简单归结为一方面做大蛋糕增加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来节省开支。这个观念是绝对错误的。”苏海南说,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这四句话不能对立割裂理解。“其中,惠民生是稳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劳动成本看,当前中国的竞争优势不仅没有丧失,反而呈现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研究员认为,“这两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刚刚与GDP增速相匹配。虽然农民工的工资增速很快,但并没有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经济的增长要素还有很多,工资的增长空间也仍然很大。”
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首先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经无法直接干预工资的涨落,要形成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意见》明确提出,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中国自2011年开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这被国内外学界视为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进展”和“必然之路”。
“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走这条路子,仅让企业职工自己去谈,肯定是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也拒绝谈。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苏海南说,“如果政府没有为中小微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让它们获得比较稳定的增长,此时强制地推行集体协商,也无法取得进展。所以一定要‘两手抓’”。
苏海南说,政府要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减轻负担,提升劳动者素质,同时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才能让劳动者的工资增长建立在扎实的现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当前正是全面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关键时期。通过劳动关系机制的调整以及各种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实现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均衡,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沈原教授表示。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什么样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进一步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那么“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以中国深厚的文化为底蕴,以中国现在的国体、政体为基本架构,建国60多年来的实践是它形成的基本依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会长田小宝教授这样认为。
“学界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中国特色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中国的劳动关系建构和调整必须从中国现实出发。”常凯指出,《意见》提供的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定执行和落实。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表示,构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有充分的“获得感”。“其中,要特别重视发展与分享的关系——在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也要使企业能够得到发展。”聂生奎说,“这是‘以人为本’要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倡导不以对抗的方式来协调劳动关系,不以西方的工会维权理念去解决中国的劳资矛盾。因此,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郭军说。
“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问题不再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问题,而是涉及到企业、职工以及政府三者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亟待以更加完备的协调机制和法治体系加以合理引导和妥善处理。”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冯喜良教授指出。
《意见》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分层次的立体结构。其宏观顶层设计是三方协调机制,中微观层面是行业和区域性的集体协商,结合企业层级的集体协商,这几个机制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副教授表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扮演重要角色。“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政府应该顺势而为,基于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进行创造性的努力,主动应对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吴忠民表示,具体要做到两方面:
首先,政府应成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工具,而不能成为问题本身。比如通过适时减免税收,让中小微企业有意愿、有能力改善劳动条件。其次,面对劳资矛盾时,政府要“一碗水端平”。不能为了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介入劳动关系,必须公平对待劳资双方。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需要完善的法治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是保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法治建设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加快立法进程,特别是关于劳动报酬权的立法应尽快提上日程。其二,在执法层面上,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协调、依法治理。其三,在司法层面上,着重解决新旧法律的有序衔接。其四,在守法层面上,加快培育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