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家长不让孩子入学,法律不能干瞪眼

26.08.2016  21:07

  今年20岁的女孩李婧磁只在学校待了3年,就被父亲李铁军接回家进行“家庭教育”。2005年至今,她已经“在家上学11年了”。其生母(李铁军前妻)曾以李铁军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虽然法院判决李铁军让女儿重返校园,但他拒不执行判决,仍继续其“家教成才”之路(8月24日《新京报》)。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铁军执意不让女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显然是违法的,这一点也被法院的判决确认。然而,法律也好,法院的判决也罢,似乎都拿我行我素的李铁军没办法。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像李铁军这样的父母,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就学。”这些工作,负有法定义务的部门是否做了,我们不得而知;他们是否穷尽了一切手段来保障李婧磁重返学校,我们也不得而知。能够确定的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部门和人员,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李婧磁如今已经20岁,让其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已无可能;现在追究相关人员、部门的责任,也已为时过晚。但这一事件,仍值得我们深入反思: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为何在遇到李铁军这样的家长时,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不妨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在德国,触犯义务教育法律的家长,最高可被处以6个月的监禁或相当于180天工资的罚款,学生可被强行送入学校;在英国,2000年底刑法增加了“家长拒绝配合履行基础教育义务”的条款;在美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把孩子送入学校,就会受到处罚,甚至会失去监护权,有些州还专门开设“父母学校”,教育那些不履行送子女上学责任的家长……

  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是不是太“”了?

  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个“李婧磁”,还将会有多少个“李婧磁”;只希望,这样的孩子越少越好。因为,无法接受系统的义务教育,对一个孩子的身心成长而言,潜在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更何况,既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被明确写进了法律,那就别让它成为一句空话——法律的执行力不够,要改;法律的强制力不足,也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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