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通报21家排污单位未按时开展自行监测

26.10.2020  22:04

    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关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的通报》,通报21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未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

      据了解,截至10月20日,海口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64家,有21家已逾期,逾期企业存在环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未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行监测,落实按证排污的要求,导致海口市自行监测数据上传率和信息公开率在全省以及全国均排名靠后。

      通报中指出,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21家逾期不开展自行监测的发证企业立即整改,并于2020年11月11日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

      逾期未整改的,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依法依规处罚,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