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琼工发〔2015〕15号)

25.11.2015  20:00

琼工发〔2015〕15号

关于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总工发〔2015〕2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及名额
      全总分配给我省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奖项表彰名额为: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各23个,其中非公企业工会不少于名额数的50%。
      (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16名,其中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不超过名额数的15%。
      (三)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1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1个,其中至少要推荐1个非公企业工会(或1个非公企业干部)。通过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评选条件为在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称号,其中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必须满一年以上;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须达到60%。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评选条件为在调动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改善职工生产、工作和休息环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必须获得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满一年以上。
      (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评选条件为热爱工会工作,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心服务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一般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四)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评选条件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各项工作成绩优异,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5%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5%以上;在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工会工作中社会影响大,示范带动效应突出;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五)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评选条件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坚定、思想先进,爱岗敬业、真抓实干,敢于担当、锐意进取,心系职工、热忱服务,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在工会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大贡献;应具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此前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企业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不参加相应评选。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基层工会组织申报。基层工会组织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申报集体和个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推荐。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后予以推荐上报。
      (三)省总审查评选上报。省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查,公示后报全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在基层工会广泛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争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活动,把评选的过程作为创先争优的过程,加大对评选工作特别是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学赶先进,不断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推动省总“基层工会建设年”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三)评选表彰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向非公企业工会、基层工会干部倾斜。
      (四)请各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总组织部: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登记表纸质版(1份)、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申报登记表纸质版(3份)及全部电子版(从省总网站公告栏下载);
      2.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事迹材料(2000字内)和简要事迹(500字内)及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两寸证件照电子版;
省总组织部联系人:阳海辉
联系电话:66553612、66553611(传真)
联系邮箱: hnszzzb@163.com


海南省总工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