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文明是中国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23.05.2014  22:17

李宗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一论断含义深远,意义重大。

  回顾1898到1949的半个世纪里,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无一不包含着对现代政治国家制度和政治文明的追求。应当说,追求政治文明是近现代中国革命乃至世界革命的主潮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的落脚点在于实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因为制度比“”更靠得住些,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而最具有上述“四性”特征的莫过于宪政了。可见,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文明”——换言之,文明的现代政治首先表现为文明的宪政,一国的政治文明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于宪政文明,并且依赖于宪政文明。那么,何谓宪政文明,它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如何,它在整个政治文明的建设中究竟起着什么作用,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所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早在抗日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利用一切方式揭露国民党的一党独裁统治,延安的《新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了大量主张宪政民主的社论时评;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也曾经明确地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012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四届中国法治论坛上,我国著名法学家、曾数次为中央政治局讲授法制课的李步云教授认为,所谓“政治文明”用两个字概括即“宪政”,宪政的三要素为民主、法治、人权,可概括为“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16个字。因此,如果说政治文明是人们关于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人的全面解放等政治价值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积极政治成果,那么宪政文明则是人们在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上,依托近现代政治文明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已有成果,以富含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宪法”为设计蓝图,通过控制政治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手段来实现政治文明所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和人的全面解放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文明是近现代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宪政本身的发展水平和进步状态的表现——“宪政文明”的涵义既内含于政治文明的理念和制度成果之中,又成就于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的伟大成就之中。具体而言,宪政文明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宪政文明首先表现为宪政观念文明和宪政思想文明。文明的宪政观念和思想是宪政文明的理论前提和价值统率,它是人们关于理想宪政的理论假设和内心确信。其实,宪政观念古代就有了,而系统的宪政思想是由于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极端不信任,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制容易侵犯人权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政理念的确定,是以政治文明的不可抛弃的必要的“”为人性基础的——虽然国家等政治组织的产生以及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本来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但有少数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总是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极至,甚至不惜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这就需要“宪政”来约束政治权力,以保证政治组织和政治权力在规范的条件下,合法的产生、文明的运行。总之,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就是人们关于宪政为何而存在,什么样的宪政才是理想的宪政,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要求的宪政应当如何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总结和“”的价值准则。它以现代宪政精神为高度概括,以保障人权和控制权力为表现形式。

  二、宪政文明的第二层内容就是宪政制度文明,它是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的具体展开和落实,是将思辩的宪政价值转化为较为具体的宪政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安排和设计。宪政制度文明主要表现为“法制文明”——制度就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稳定的、用于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法律制度则是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制文明就是人们在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经过实践检验是先进的、合理的、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制。它是法制建设由低级到高级,从野蛮到进步的发展状态。法制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不仅有利于宪政文明的良性发展,还有利于体现政治文明的制度成果,保障政治文明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阔步前进。一切美好的宪政理想和政治文明都必须首先得到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把它们固定在具体的制度上,然后通过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三、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第三层内容。它是宪政主体在宪政理念文明的指导下,依据文明的宪政制度的要求实践宪政的行为文明,是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以及宪政制度文明的落实和体现。宪政文明是否实现,政治文明是否真实,最后的检验标准只有一个,即宪政行为是否文明。因为一切宪政理想的美好憧憬和政治制度的精心安排,其目的就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正当而合法,整个社会关系和谐而有序。换言之,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利益都依赖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的所有善良愿望和幸福追求只能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离开了社会这个“”或者损害了这个“”,都是无法实现自身价值的。因此,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关键因素,也是政治文明最终的体现方式。

  综上,宪政文明的三个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宪政思想文明是宪政文明的灵魂和统率,它规定着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和发展道路;宪政制度文明是宪政思想文明的物化形式和静态表现,它是政治制度文明在宪法和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也是人们的宪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同时宪政制度文明是整个宪政文明的主体,一国的宪政文明的发达程度往往通过宪政制度文明来反映;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动态形式,是宪政理念文明的行动与实践,同时又是政治文明得以最后转变为良好的政治秩序的关键因素,是宪政文明的最终落脚点。只有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和宪政行为都得到文明而协调的发展,社会的政治文明才会最终实现。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并且具体表现为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一段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

  政治建设是指执政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在政治方面所进行的系列工作。新中国成立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紧密结合国情实际,不断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开篇所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是我党最近在推进政治建设上释放出来的一个重大信号。今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严格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方针;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在于落实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由此可见,宪政文明无疑是中国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乐东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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