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式实施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18.08.2016  01:04

近日,经过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通过,市政府正式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环境保护主要职责、监督考核以及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组成。总则部分,主要阐述实施办法的依据、范围、对象、界限和原则。“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就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部分,主要阐述涉及各区政府(含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及32个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含主管宣传工作的市委宣传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监督考核部分,主要对各区、市级有关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奖励和惩罚。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保障措施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利于打破以往环境保护多头管理,多重管理、权责不一的局面,有利于落实各方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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