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今起生效

19.05.2014  21:36


  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月29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2月28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2006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效。本次制定的《实施办法》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的法律责任。它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题和重点,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加快缩小教育差距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它将学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公平对待所有学生,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对学生进行学科成绩公开排名作为实现学生公平就学的基本要求。

 

  根据该办法规定,我省实行新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各市、县(区)、自治县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

 

  针对当前存在的城乡建设、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与学校规划建设不同步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人口覆盖标准,合理制定、调整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应当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同步建设。未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其开发建设。(记者 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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