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游乐场摔骨折 各方责任如何区分

14.07.2014  11:56

  2010年10月4日,张某带9岁的女儿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南亚广场二楼大西洋淘气城内玩耍,该淘气城不允许大人陪同。小女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骨折。

  据了解,大西洋淘气城是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转租给陈某经营的。与陈某合同到期后,家乐福又于2010年11月4日与刘某签订合同,将房屋转租给刘某经营,但未变更营业执照。

  张家遂找到陈某、刘某及南亚广场、家乐福要求赔偿。因各方均不同意赔偿,张家一纸诉状将刘某、陈某、南亚广场、家乐福告上法庭。

  张家认为,因为刘某不能提供在受让淘气城时,与原商户陈某达成对以前淘气城债务问题如何承担的依据,同时南亚广场、家乐福分别作为该淘气城经营场地产权人、出租人,对实际经营者刘某的经营行为未予监督,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承租该淘气城,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承接了淘气城的债务,刘某不应承担原商户的赔偿责任。而家乐福作为该房屋的转租人,南亚广场作为事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人,由于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因而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无需担责。

  陈某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淘气城玩耍的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在活动领域对儿童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某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等合计45179元。

  张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2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因本案所发生损害不涉及卫生、消防等安全责任,作为转租人的家乐福公司以及作为产权管理人的南亚广场对本案所发生的损害不负有赔偿责任。刘某是淘气城执照上登记的商户,事发时陈某是淘气城的实际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刘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179元。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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