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透露生“二孩”与生“一孩”享受相同标准生育保险

06.05.2016  08:56

  本报海口5月5日讯(记者王培琳)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1月1日以来,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由于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实行,生育“二孩”产假延长、生育保险的经办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近日,省社保局就生育“二孩”是否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等问题向省人社厅进行请示。

  省人社厅批复道:根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省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负责人表示,对于今年1月1日之后,领取准生证生育“二孩”的参保人员,没有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近日可再凭票据进行报销。

  在生育津贴方面,“二孩”依旧与“一孩”同等标准,即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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