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先人的婚恋观:“长大方知贤否,幼少莫定婚姻”

11.08.2014  18:37

      【原标题】海南先人的婚恋观

      “长大方知贤否,幼少莫定婚姻”

      “三从四德”这些封建年代的家庭伦理观,一向被视为糟粕。然而,海南家谱里的不少谱例、族规和家训,放在今天来看,依然有振聋发聩、劝人向善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与婚恋相关的规条,体现了保护女性、男女平等的积极观念。

      文昌铺前中台村清末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续修的《吴氏家谱》,就开宗明义地反对指腹为婚:“长大方知贤否,幼少莫定婚姻。”其理据是“大抵男欲得偶,女欲得托,若论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迭更不常,男女贤否,须年可见。若早定婚姻,事无变,固为甚善。或前贵而今贫,昔贵而今贱;或所定之婿,流荡不肖;或所定之女,狼戾不捡;或有恶病废疾;从其前约则事关宗祀,背其前约则有乖礼义。争讼由之兴矣。”

      这部家谱修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不但语言已经趋于白话,就是观念都那样新潮,而不是悉数保留古人的训诫。在嫁娶的原则上,还主张“揣己择人”,设身处地为人家着想;“妆奁之费毋勉强”,嫁女要考虑家里的财力,不可为了面子勉强购置;“媒妁之言难尽信”,做媒之人大多巧舌如簧,掩过饰非,媒人之言不可全信。

      在彩礼问题上,《雲氏族谱》的“家劝”沿用了古人“婚姻论财,夷虏之道”的说法,认为“若不论门楣而索重聘,计厚奁,扳权势,贪殊色,便乖家道”,不看家庭、人品而索要贵重的彩礼,依附权势,贪恋美色,都是有悖家道的。这对今天的“准丈母娘”逼迫“准女婿”,先买房再结婚的现实,何尝不是一记警钟?

      在两性关系方面,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秦氏家谱》的“谱例”,严禁族中“不顾男女,内外前后,出入无忌杂串者,罔廉鲜耻”,否则要当作“兽行”载入族谱;要是“男女淫乱,干伦、犯纪、败常、乱俗者”,就要赶出家门。

      此外,为了培养女孩的勤劳美德,自幼就有好名声,《秦氏家谱》还提倡:“族中女子,年登十五,不可任游他家,使偷闲成性,谨防秽德外闻,始见闺门有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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