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娱乐园包厢内开“三公”赌场 两男子双双吃”牢饭“

19.11.2019  22:43

    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娱乐园包厢内开设赌场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赌资131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邝某、潘某某追缴违法所得。

      2018年12月17日、18日,被告人邝某、潘某某等人在一起商谈开设一个“三公”赌场,邝某负责找场地,每晚抽水16000元,潘某某等人负责招揽赌客。同年12月23日晚,邝某找到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某娱乐园包厢作为开设“三公”的场地,潘某某等人召集周某琼等多名赌客参与“三公”赌博。潘某某还召来冯某娥为赌场发牌。该赌场设置六名股东,不设置庄家,以扑克牌赌“三公”,每把发六份牌,以大吃小,100元起押,每一把抽取100元的水钱。潘某某、周某琼作为其中的股东参与“三公”赌博,并按照各自所占的股份比例获得水钱分成。当晚赌场结束的时候,邝某分得水钱16000元,潘某某、周某琼各分得1000元左右的水钱。

      同年12月24日晚,邝某继续在该娱乐园包厢内开设“三公”赌场,潘某某等人召集周某琼等二十几名赌客参与“三公”赌博。潘某某、周某琼继续作为其中的股东参与“三公”赌博,冯某娥继续为赌场发牌。当晚23时许,民警在该娱乐园包厢内将正在赌博的邝某、潘某某、周某琼、冯某娥及其他赌客共计29人抓获,当场从邝某、潘某某及其他赌客处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13151元、赌具扑克牌11副。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邝某、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