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委对举报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奖励 最高5万元

11.02.2015  18:36

      为继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作好2015年春节黄金周备战工作。海南省旅游委于2月10日发布实施《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旨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整治海南旅游秩序,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该办法明确了举报的范围、途径、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等,最高奖励额度达5万元。该办法主要通过“惩恶”与“扬善”两个途径规范旅游市场。一方面通过各市县旅游委(局)的切实传达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各市县可依据现行的奖励范围和实施程序,充分运用《奖励办法》,对举报违法违规者予以奖励,激励公众参与,提高执法效能。鼓励条件成熟的市县,率先推动出台本地区奖励办法并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

      附:海南省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南省旅游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平台12301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欢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电话:0898-12301(海南省旅游咨询投诉服务热线)、0898-65222853;

      邮件:[email protected]

      来函、来访: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西区14幢,邮编570203)

      第五条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或者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或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四)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五)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六)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或者具备履行条件但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

      (八)旅游景区不执行流量控制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改扩建,未对景区内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未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以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九)旅馆未按规定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统计信息,未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许可证非法经营,发布虚假广告、不明码标价、质价不符、不执行政府价格管理规定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十)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海上旅游活

      动或租赁非营运船舶非法经营海上旅游业务的;

      (十一)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举报受理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请举报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尽快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在规定的办案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政府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制度;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给予一致部分的奖励,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旅游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九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每案最低奖励三百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五万元,并按不同情形进行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罚没总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金按此标准计算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奖励。

      (二)被举报人受到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举报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人受到吊销许可证或者主要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举报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四)被举报人同时受到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分别计算处罚奖励金额,按奖励金额的最高项予以奖励。

      (五)被举报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举报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前提下,举报人提供关键证据,并积极配合调查的,按本办法核算出的奖励金额的150%给付;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的,按本办法核算出的奖励金额的100%给付;提供部分证据,未配合案件调查的,按本办法核算出的奖励金额的50%给付。

      关键证据包括:所购物品等物证,旅游合同、行程单、发票、门票、购物小票、账本、单据等书证,照片和摄像等视听材料。

      第十一条内部职工实名举报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原则上只对实名举报行为给予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留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提供明确的线索和确凿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匿名举报,且被举报人受到超过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匿名举报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1个6位数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供在发放奖金时核实身份。

      第十三条凡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案件,受理后移交给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移交给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其举报人的奖励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承办案件的单位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按要求填报《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奖励申请书、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提出奖励申请的单位并附书面说明。

      (三)奖金领取

      经批准同意给予举报人奖励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金。匿名举报人需提供举报时的6位数密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不再补发。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经举报人同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转帐、电汇等方式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

      第十四条凡由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以及非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其举报人的奖励由办理案件的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奖励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举报人的举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依法依纪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不得影响和干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违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被举报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案件的处理及奖励情况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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