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卫人〔2015〕6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运行高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委机关的考勤工作由各处(室)具体负责实施,委组织人事处予以监督。各处(室)设一名考勤登记员负责考勤登记,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为处室考勤责任人。考勤包括出勤、休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登记等。各处(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登记表》送组织人事处。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对各处(室)的考勤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报告委领导。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需要请假1天以上(含1天)时应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委副主任及厅级非领导请假须报委主任批准。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正处级非领导干部、副处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报委主任审批。
(四)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及工勤人员,请假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下(含十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请假十天以上报委主任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填写《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下称《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家属或同事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审批表》应当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送委组织人事处备存。请假结束后应当按时上班,并在假期结束后三天内到委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七条 上班时间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实行报告制度。委副主任和厅级非领导向委主任报告;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其他工作人员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发〔1981〕36号)、《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凡在委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工作人员探亲假期时限:两地(跨省)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请假的,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待遇:探望配偶、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带薪年休假假期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应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报酬。
第十条 工作人员休产假、哺乳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2、哺乳假假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止。
(二)对法定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3、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配偶施行绝育手术需要护理的,凭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护理假7天。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病假、事假分别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应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处(室)审核,并按请假审批权限报告。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由于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事假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休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执行。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和路程假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休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程序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至十五天者,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第四章 出差管理
第十五条 委副主任和厅级非领导因公出差应事先向委主任报告,经批准后,将出差日期、地点、返回日期告知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下称《出差审批表》),并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差须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向委主任报告后方可外出。《出差审批表》交委办公室备案。
(二)正处级非领导干部、副处级干部出差须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后方可外出。
(三)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外出。
差旅费报销须持有经审批的《出差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出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 月份考勤登记表
处(室):
项 目
姓 名 | 迟 到 (次) | 早 退 (次) | 旷 工 (天) | 事 假 (天) | 病 假 (天) | 公休假 (天) | 探亲假 (天) | 出 勤 (天)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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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 处室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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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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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所在处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委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委主任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销假记录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此表送委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满后及时到委组织人事处销假。 |
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姓 名 |
| 处室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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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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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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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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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处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委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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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须持有经审批的《出差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 |
抄送:委领导 |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