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5.01.2017  21:36

      海南日报海口1月24日讯 (记者计思佳)今天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48条,对综合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执法规范、法律责任等 内容 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音莉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了区分,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综合执法活动。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针对目前综合执法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条例》分别从监督和处罚两个层面予以规范。《条例》明确要构建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执法工作监督体系。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条例》对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同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出现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物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截留、私分查封、扣押物品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凸显了海口特色,对海口“双创”中的“公安+城管”模式以及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机制都用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助于构建‘双创’长效机制。”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蔡能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