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2015  18:06

琼卫办妇幼发〔201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2015年海南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2015年海南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降低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4〕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2015年,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5%,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

项目对象:全省所有计划妊娠和妊娠3个月内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二)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时间:2015年度。

(三)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疾病。

1.目标人群数量

任务数为7.5万人(详见附件1)。

2.药品名称、规格及服用方法

叶酸片,0.4毫克×31片/瓶×6个月。

育龄妇女从计划妊娠前3个月开始服用,到妊娠3个月停止,每月1瓶,每天服用1次,每次1片(0.4毫克),共6瓶。若孕前未服,在其怀孕头三个月内及时补服。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知识知晓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4.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本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5.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根据项目规划确定招标采购时间,应于经费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项目相关数据。

(二)叶酸招标采购

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委托省妇幼保健院集中招标采购叶酸后统一分发给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招标采购的叶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国药准字号;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所购叶酸片需提供保险服务。

(三)叶酸的组织分发

1.各级组织分工及职责。

(1)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并负责叶酸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监督。

(2)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叶酸服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落实,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可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向怀孕前育龄妇女发放叶酸,确保叶酸服用依从率达标。

(3)省妇幼保健院为项目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叶酸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定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量,按计划分配给各市县。

(4)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为本辖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机构,承担本辖区叶酸服用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和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5)乡镇卫生院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6)以村卫生室为网底,乡村医生(村卫生员)及保健员(计生员)负责包干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情况,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未设卫生室也未聘村卫生员的行政村,此项工作由辖区卫生院负责完成。

2.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1)乡村医生(村卫生员)及保健员(计生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妇女和孕3个月内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至3个月的量,乡村医生(村卫生员)及保健员(计生员)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及妇女相关信息。并对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叶酸继续服用。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曾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至3个月的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每1至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3)各村(居)委会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叶酸发放点要做好叶酸领取和发放登记,设专柜存放叶酸。药品的存放点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药品的变质、过期,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村医定期随访目标人群服用叶酸情况,对服用药品后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的要马上停药,尽快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治疗,并及时上报当地专家技术指导组。

(四)信息报送

统一采用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收集数据。同时,各市县应掌握好药品的发放和库存情况,做好资料归档。

四、经费预算与保障

      (一)2015年项目预算经费180万元(标准:24元/人),中央补助60%,地方补助按照省与市县6:4配套,其中省财政配套43.2万元(具体见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

(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各市、县进行监督指导,每年一次;市、县级保健机构对辖区各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乡级保健人员对村级进行项目工作督导,每月一次;我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2015年度各市县的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估,按年度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附件2请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妇幼处“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2015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任务表

                  2.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季度统计表

 

附件1   

                                                                                                    2015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任务表

市  县

任务数(万人)

 
 

海口市

0.96

三亚市

0.39

五指山市

0.08

文昌市

0.64

琼海市

0.56

万宁市

0.4

定安县

0.3

屯昌县

0.36

澄迈县

0.38

临高县

0.38

儋州市

0.7

东方市

0.63

乐东县

0.53

琼中县

0.16

保亭县

0.12

陵水县

0.56

白沙县

0.12

昌江县

0.18

洋  浦

0.04

合 计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