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12次致其怀孕,澄迈七旬老汉获刑12年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日前,澄迈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奸淫幼女12次,致使幼女怀孕,被澄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向被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小甲(未满十四周岁)家庭住址距离较近,小甲经常到李某住的地方附近找同龄朋友玩。2020年7月,小甲和李某相识后,李某了解得知小甲家庭经济困难,且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是农村留守儿童。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李某在明知小甲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以金钱引诱小甲在其住房内发生性关系12次,导致小甲怀孕。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12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已年满七十,作为长者,本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却对尚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幼女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怀孕六个月引产,其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而且有悖人伦,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以犯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
此外,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小甲向澄迈法院就本案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作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中学生,尚处于身体发育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被告人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名誉损害,同时,考虑被害人年龄较小,自我修复和调节能力不足,所受到的伤害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强烈,其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判赔范围,应予以赔偿,故澄迈法院依法判赔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并直接在刑法条文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该条同时规定了六种情形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六种情形是: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另外,依据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较之前实施的法律规定,增加了“一般”二字,为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