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女职工增加3个月产假

01.04.2016  10:03

海南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符合政策的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无须审批
女职工增加3个月产假 男方给予15天护理假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 (记者杜颖 王玉洁)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在海南今天正式落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今天下午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原生育政策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全面两孩政策于3月31日起在海南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杨宜生就条例修正案审议结果进行说明。《条例》调整完善基本生育政策,删除了现行条例“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我省修订的《条例》借鉴了国内多省经验,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一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条例》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未生育妇女的权益及婚后双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

  在生育管理制度上,《条例》规定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删除了原条例再生育审批公示的规定,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在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上,《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晚育产假十五日的规定,取消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三个月产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同时,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此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种情形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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