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海口租房伪造公章获刑一年,当庭落泪:从今往后一定改过自新

26.04.2020  11:43

      女子蔡租用海口市龙华区某大厦的一间房子作为其刻制印章的办公场所,在没有委托及授权前提下,且没有刻制公司印章特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根据邝某等7人的要求,刻制了“海南省某森林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印章。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并作出宣判,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蔡某先后根据邝某、占某、周某、翁某、占某茜等人的要求,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刻制每枚印章25元的价格,先后为他人刻制了“海南省某森林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某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印章,经鉴定,上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用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案中蔡某为了获利还擅自根据被告人陈某、郑某的要求分别刻制了“南京某医院”、“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但该两枚印章刻制好后,被告人陈某、郑某均未领取使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蔡某、陈某、郑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蔡某等人作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蔡某谈到因家庭贫困、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时,当庭落泪、几度哽咽,表示从今往后一定改过自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了刻制印章的设备及材料,在没有办理刻制印章特种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在没有得到相关公司的授权或者委托下,擅自伪造了9家公司的印章,被告人陈某擅自通过他人伪造了“南京某医院”公司印章,被告人郑某擅自通过他人伪造了“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影响了上述九家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蔡某、陈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郑某虽实施犯罪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不大,且陈某、郑某均属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公司公章不可伪造,而且公章的使用要确保合法,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希望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