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员工的房子要收回?法院:学校应把房子过户给退休副校长

23.10.2019  18:14

      江先生原本是海口一所学校的副校长,21年前,学校所属公司奖励他一套住房。不料,更换校名的学校准备将这套房子收回。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所属公司应将房屋过户给江先生。

      1998年,江先生到国科园学校工作,担任副校长。而国科园学校是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成员,1998年9月20日,根据《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奖励教师住房的决定》,该公司决定以奖励住房的方式奖励干部及骨干教师对学校的贡献。“学校奖励给我这套海口国科园生活小区的房子,我一直住着,2015年退休后也没搬家。”江先生说。

      据悉,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2002年更名为海南科教集团有限公司。江先生连续工作满8年后,虽已经满足奖励住房条件,但公司方面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江先生。经并购等程序,2017年4月26日,海南科教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枫叶科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枫叶公司)。

      涉案房屋登记在枫叶公司名下,而原国科园实验学校更名为海南枫叶国际学校,该校于2017年8月4日出具《腾退房告知书》,称“依照产权进行清退已离退人员占用住房”,要求江先生腾退该房屋。

      双方僵持不下,枫叶公司于2018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先生腾退涉案房屋。江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枫叶公司将涉案房屋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江先生已经符合《关于奖励教师住房的决定》规定的奖励住房的条件,且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也已经实际实施该《关于奖励教师住房的决定》,将相关房屋奖励并过户至校长朱某、副校长唐某和卢某等人。

      因此,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奖励教师住房的决定》的规定将涉案房屋奖励并过户给江先生。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后更名为枫叶公司,海南科教开发(集团)公司作出的《关于奖励教师住房的决定》涉及的权利义务,应由枫叶公司承继,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枫叶公司名下,因此,法院判决枫叶公司应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江先生名下。

      一审宣判后,枫叶公司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