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重大交通事故5天侦破 家属质疑警方“包庇”肇事司机

28.08.2015  15:49

      原标题:东方重大交通事故5天侦破家属质疑警方“包庇”肇事司机

      被撞毁的摩托车(家属供图)

      被撞毁的摩托车(家属供图)

      今年7月10日晚,G225国道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男一女当场死亡,现场异常惨烈,肇事司机涉嫌逃逸;由于案情重大,东方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展开侦办;经过连续奋战5昼夜,肇事司机被警方抓捕;今年8月4日,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有不存在肇事逃逸情节,与死者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蒙某某无责任。正是这份事故认定书,引起轩然大波,两名死者家属无法接受,并质疑当地警方“包庇”肇事司机。目前,死者家属已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事件回顾:两青年晚上骑摩托车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

      今年7月10日晚21时许,刚刚下过一场雨,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刚满20岁的青年王某(男),骑两轮摩托车搭载同村未成年14岁少女蒙某某,从宝上村出来后驶入G225国道向感城方向行进。当晚21时55分许,两人所骑的车辆行驶至G225国道(海榆西线)284公里加850米处时,疑与其他车辆发生剧烈碰撞,造成当事人王某和蒙某某两人当场死亡,摩托车损毁,事故现场异常惨烈。

      由于事故现场没有其他车辆,这起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两名死者所骑摩托车与什么车辆发生了碰撞?肇事车辆在哪里?种种疑点令事故真相扑朔迷离。

      事发后,东方警方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调查,因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不在现场,肇事司机存在肇事逃逸的嫌疑,案件重大,东方警方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并投入重点警力展开侦破。

      与此同时,两名死者家属也分头展开寻找,了解目击证人,追查肇事车辆。

      初步认定:肇事司机不存在逃逸行为双方存在同等责任

      据了解,8月4日,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00102号),认定当事人陈某有(肇事司机)和王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均具因果关系,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其过错的程度均等。因此,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蒙某某无责任。

      8月26日中午,南海网记者赶到东方感城镇采访时,上述交通事故中遇难少女蒙某某的爷爷蒙建堂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介绍了事发后案情进展情况。

      蒙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东方交警部门非常重视,家属也极力配合,最终在事发5天后将肇事嫌疑人陈某有抓获。然而,陈某有被抓获拘留一周左右,即被取保候审。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警方认定肇事司机不存在逃逸行为。”

      “我们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肇事司机自己一面之词说事发后不知情,就断定他不是肇事逃逸?”蒙先生说,肇事司机陈某有被抓获后,自称不知道发生被追尾,因此,警方认为对方没有逃逸行为。

      家属反映:向警方提供重要线索助警方将肇事司机抓获

      蒙建堂告诉记者,当天事故发生后,为了尽快找出肇事司机,他们发动亲友,自发协助警方对案件调查。经过查找事发路段附近的监控,以及对事发路段周边群众走访,有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

      “事发前,有人看见一辆拖拉机停在村口靠近225国道的边上,且事发后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事发前后只有这么一辆车经过,所以我们怀疑肇事车就是那辆。”蒙先生说,通过调取村口一处人家私人院内的监控看到,事发前,一辆疑似东风牌拖拉机停在225国道边,7月10日晚21时51分59秒,这辆拖拉机启动驶入225国道感城方向;约21时53分14秒左右,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蒙某某随后出现在视频监控中,驶上225国道向感城方向。

      记者了解到,根据警方接警时间推断,事故发生时间大约是当晚21时54分至55分之间,就是在王某驾驶摩托车进入225国道约1分40秒左右,而距离肇事车辆驶入225国道接近3分钟。蒙建堂认为,监控中出现的这辆拖拉机极有可能就是肇事车辆,通过多方打听,这辆在事发前停在宝上村口的拖拉机,正是陈某有的桂花牌拖拉机。事发5天后,警方根据这一线索将陈某有从家中抓获。

      死者家属向记者介绍事故现场情况

      死者家属向记者指认事故现场两人倒地位置

      死者蒙某某的爷爷向记者介绍他的分析依据

      家属质疑:无论哪种情况肇事司机不知情一说都不可能

      26日中午,记者在蒙建堂的建议下驾车做了一个实验发现,从事发当晚王某骑摩托车上路的地点,至事发路段距的离约600米左右。也就是说,约3分钟的时间里,肇事车辆从出发到事发仅仅行驶了600米,时速不足13公里,等同于一个成年人正常行走的速度。

      随后,记者在蒙建堂指引下,驾车来到位于225国道边,感城镇上的金星宾馆门前,发现这段距离至事发地点约800米左右。蒙先生说,7月10日事发当晚21时57分36秒左右,肇事车辆从金星宾馆门前视频中快速通过。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当时到底是怎样发生的事故呢?根据视频监控可见,从肇事车辆停放点至事发路段约600米,从事发路段到肇事车辆第二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的位置(225国道感城金星宾馆前)约800米,总共约1400米的距离,肇事车辆共用了约6分钟的时间。

      正是肇事车辆反常的行车速度,令蒙先生产生了质疑:“正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不可能开车开的这么慢。”蒙先生认为,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慢的离谱有3种可能,但无论是哪种可能,肇事司机对发生如此剧烈交通事故都不可能不知情。

      蒙先生分析了肇事车辆行车速度慢的3种可能:1、事发时,肇事车辆可能是停车状态,因事发路段有个路口,肇事车辆平时是晚上从路口下去拉沙(因政府打击,沙场都是晚上作业),事发时,肇事司机可能是要转弯驶离225国道,停在道路中间观望有无过往车辆,因肇事车辆是报废车辆,车后尾灯不亮,导致王某驾驶摩托车没有发现前车从而发生事故,若这种假设成立,肇事司机不可能不知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出奇的缓慢,事发时速约12公里左右,且又是空车,如果是这样,肇事司机仍然不可能不知道被追尾;3、肇事司机明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曾下车察看,才会出发接近6分钟后出现在1400米外的视频监控中。综上,蒙先生认为,警方认定肇事司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另据死者王某的叔叔王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他曾到现场看过,现场非常离奇,侄子被撞的样子简直没法看。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发生如此剧烈碰撞,摩托车现场还没有倒下,且死者王某一只脚还搭在摩托车上。

      东方警方:对现有证据综合评判分析肇事司机无逃逸情节

      记者通过警方出具的认定书了解到,警方认定的事实为,事发当晚(7月10日),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青年王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蒙某某(驾驶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从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经海榆西线开往感城方向。当晚21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84公里加850米处,遇到当事人陈某有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反光标识装置,及后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桂花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王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致使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至无号牌桂花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后尾部。事发后,陈某有在未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造成王某和蒙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警方认为,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认为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陈某有持失效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反光标识装置及后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王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车距。

      8月4日,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00102号)认为,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且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发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其过错的程度均等。因此,认定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蒙某某无责任。

      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文峰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介绍,事发后,因案情重大,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东方警方将案件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正是因为如此,警方对这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在涉及是与非、对与错、肇事逃逸或未知情等细节上,一切尊重事实,不敢有半点马虎。为了案件公正办理,警方抓捕肇事司机陈某有之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

      文教导员说,后经警方对现有证据进行慎重综合评判分析,肇事司机陈某有是在不知情的情况离开现场的,不存在逃逸情节。因此,陈某有被拘留7日后被取保候审。

      目前,由于死者家属不满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复核。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表示,如果最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维持初步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东方警方还将及时撤销刑事案件,对当事人陈某有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