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苏神“咬人”具有准司法性质
6月24日,世界杯意大利对阵乌拉圭,在众目睽睽之下,乌拉圭球员苏亚雷斯狂啃意大利铁卫基耶利尼,引起公众热议。
6月26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依据FIFA纪律准则(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48条(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第15条(罚款)、第21条(禁止进入体育场)、第22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第28条(禁赛),对苏亚雷斯实施了“财产罚”和“权利罚”。
从国际足联对苏亚雷斯的处罚来看,体育界有类似于准司法的责任追究机制。例如,国际足联制定各种规则,建立“审判”机制来保障规则的实施,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建立内部仲裁机制,对体育纠纷争议进行处理,这种机制有力维护了比赛的公平与公正,保障了体育参赛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对苏亚雷斯的处罚,主要涉及财产罚和权利罚。体育行业内的财产罚是指,采取剥夺一定财产或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主要是罚款。此次处罚中,苏亚雷斯就被科处1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权利罚是指取消或限制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按照处罚对象的不同,权利罚可以分为对自然人的处罚,主要有禁赛、停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或替补席、禁止进入体育场和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对法人的处罚包括,禁止转会、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一特定体育场比赛、取消比赛结果、禁赛、降级、扣分和罚款。苏亚雷斯被科以罚款的同时,并罚禁赛9场、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以及禁止进入足球场4个月。
面对苏亚雷斯受到的这一处罚,有人认为国际足联的处罚未做到“罪刑均衡”,也有人对国际足联处罚权的权力来源、权力运用程序和救济程序进行了质疑。笔者认为,国际足联对于苏亚雷斯处罚合法、公正,并无不当。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国际足联作为足球领域内的最高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足球比赛规则的一切行为进行处罚。这一处罚权力的来源,主要是基于体育自治权的合法“授权”,即会员让渡部分权利给国际足联,国际足联则对集合会员让渡的权利进行行政管理。
从权力的运用程序来看,国际足联并无有违权力法定的事项。国际足联作出的处罚,严格依照其事先公布的各种规则(运动规则、规程、运动管理法、运动惯例)所实施。从其处罚的“内容”来看,未有实施超出规则之外的事项。从处罚公布的时效来看,国际足联在案件发生之后的第2日便及时公布了处罚结果,处罚做到了及时与公开。
从处罚的罪刑均衡来看,国际足联对苏亚雷斯的处罚,做到了处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相当、处罚与违纪情节相当,以及处罚与人身危险性相当。首先,就苏亚雷斯的咬人行为而言,咬人行为不但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了侵害,同时,扰乱了比赛的正常秩序,该行为有损足球比赛的友谊形象,不利于足球运动的正面发展。其次,就违纪情节来看,苏亚雷斯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仍恶意实施,且在电视直播下,面对数以亿计的观众实施,情节较重。最后,就人身危险性而言,苏亚雷斯不止一次在比赛中实施咬人行为,属于具有前科的累犯,其人身危险性较一般球员而言较大。
(作者单位: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所)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