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口三亚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馨提示

26.07.2016  01:08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自2016年8月1日起,海口、三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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