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海南填海造地用海审批程序 分4部分

04.06.2014  09:18

  6月3日,记者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目前,我省填海造地用海审批程序主要分为受理项目用海申请、用海审查和用海审核、用海报批、登记发证公告四个部分。

  受理项目用海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文件;

  (2)海域使用预申请表(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位置、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请海域坐标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海审查、用海审核

  (1)用海审查的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公示、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等。审查的内容包括:

  a.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b.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c.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2)用海审核方式包括征求意见、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众利益听证等四种方式。在审核项目用海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填海造地项目用海应当征求发改、国土及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a.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省政府批准范围内;

  b.填海造地项目是否已经获得省政府批准;

  c.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d.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规划;

  e.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f.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g.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h.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i.存在的违法用海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并结案;

  j.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k.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完成项目用海审核后,出具项目用海审核意见。项目用海审核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用海报批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项目用海报批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及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4)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

  (5)项目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用海报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经政府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出具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登记发证公告

  依法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在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给予办理确权、登记和发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在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后,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和发证手续。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完成登记和发证手续起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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