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的通知

11.07.2017  19:43

琼人社发〔2017〕16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设施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现将《海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升人社部门社会和公共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基层平台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设规范。各市县人社部门要在全面巩固前期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实体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建设规范的具体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对已经立项在建的基层平台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对已建成的基层平台项目,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职能,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

三、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队伍建设。各市县要合理统筹配置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每6000名左右服务对象应配置1名工作人员。人社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从现有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中配齐配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并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三支一扶”等形式招聘较高素质的人员充实基层服务岗位。要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设规范。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完善基层平台规范化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和验收等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含网络)列入部门预算。

五、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基层平台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和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平时考评、督促抽查和年底考核等办法加强监督,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确保基层平台各项服务职能高质、高效运行。

六、加强检查督办。各市县每季度末要将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社厅。省厅将适时开展检查督办,对进展工作较慢的市县,要进行通报;在推进基层平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要及时与当地政府汇报,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平台规范化建设任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就业[2014]26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

一、概念定义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镇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二、基本要求

(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20-5O万(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5O-100万(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为300平方。

(二)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三、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一)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在其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就业、人才引进和代理、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人才引进手续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代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社保卡申领和服务,法律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二)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统一加挂“XX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识。对其提供的公共就业、人才引进和代理、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服务建立纸质或电子台帐,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和标准,并上墙张贴。

    (三)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方便疏散,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四)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人才引进和代理服务区、等候休息区。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息栏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综合服务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用来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人才引进和代理服务区。设若干服务柜台,为本地引进人才和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提供手续办理、代理等服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五)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区、等候服务区、自助服务区、政策宣传区。

咨询服务台。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业务办理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政策宣传区。配置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小册子等有关资料。

(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区。设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接待咨询窗口和调解室、派驻立案庭。调解室和派驻立案庭为独立房间,安装监控等设备。

(七)劳动保障监察服务区。设有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书面审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行政调解等服务。

(八)社保卡申领和服务窗口。设置3-4个社保卡申领和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申领、发放、激活、密码(PIN)修改和重置、临时挂失、销卡、跨省异地就医出省检查、咨询、投诉等服务。

(九)综合利用服务大厅。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等各项功能分区业务用房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十)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均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机房建设应根据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合理确定设计级别并执行,同时设计服务场地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四、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必要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发布、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社保卡申领和服务,法律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等。

    (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统一加挂“XX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标识。对其提供的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服务建立纸质或电子台帐,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和标准,并上墙张贴。

      (三)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四)就业服务业务功能区域一般应配备综合服务柜台,信息发布装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多功能教室。

综合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信息发布装置一般可设置纸制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多功能教室,主要用来开展职业培训和指导。

(五)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域一般由业务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组成。

业务办理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务。

等候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查询区.配备告示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咨询和宣传服务。

(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设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接待咨询窗口和调解室、巡回立案庭。调解室和巡回立案庭为独立房间,安装监控等设备。

(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书面审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行政调解等服务。

(八) 社保卡申领和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申领、发放、激活、密码(PIN)修改和重置、临时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

(九)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五、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参考标准

(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因履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二)基本要求。县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所)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

(三)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可参考如下标准: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通过人社业务专线(联通)与省数据中心联接,安装使用人社部门相关工作软件。并配备信息发布屏幕、计算机和必要的触摸屏,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传真机、打印机、人脸识别设备、扫描仪、档案柜等。

计算机

20吋显示器,intel酷睿i5处理器,4G内存,500G硬盘

自助服务一体机

支持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的触摸式自助服务一体机

大屏幕平板电视

50寸以上,替代信息发布屏用于发布文字、视频信息

社保卡读卡器

用于社保卡办理业务(型号:德卡T6、明泰mt3)

摄像头设备

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认证(人脸识别认证)型号:罗技C170、罗技C930e

针式平推票据打印机

打印各类联单、票据

激光打印、复印一体机

 

网络机柜

120cm X 60cm X 60cm

路由器

2个广域网接口,8个局域网接口,100Kppsc以上包转发率。

交换机

8个局域网接口,100M以上,可网管,支持V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