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5.04.2017  18:52

为加强城乡容貌与环境卫生管理,陵水日前颁布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美化环境,助力“双创”。《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陵水将农村与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环境卫生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严禁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严禁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严禁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等行为。

 

海南日报》2017.4.25 林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