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查处首起反垄断案:东方水厂收保证金620万元

27.01.2015  10:55

  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是普遍现象,然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海南工商主动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查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罚没63万元,并责令退还所有用户交的保证金。

   收用水保证金620多万元

  去年4月23日,东方市工商局向海南省工商局反映: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开户的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用水保证金。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东方市自来水公司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000元不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余万元;退还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855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101余万元,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518余万元。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将收取的用水保证金存在该公司基本账户,用水保证金存款利息转入本年度利润。

   收取保证金不合法

  执法人员调查指出,收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法收取滞纳金,可以依法暂停供水,但没有规定可以收取用水保证金。

  自来水公司辩称:收保证金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3年到5年内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退还,并在与用户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第八条里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但调查发现,东方自来水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户数7307户,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仅490户,退还比例仅6.71%。

  省工商局调查人员指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

  鉴于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能正确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措施,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521.48元;对该自来水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593208.06元。

   查处此案意义大

  据了解,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保证金在全国都很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海南省工商局查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用水保证金,是全国省级工商局查处此类反垄断案的第一例,也是海南工商系统查处反垄断案的零突破,国家工商总局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在全国有普遍的示范意义。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楷说,商事制度改革后,海南工商主动作为,强化事中、事后市场监管,通过该案的查处,对行业产生较好的教育和威慑作用,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周月光 王培琳 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