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琼海市琼B2010004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函

22.05.2014  17:4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批复琼海市琼B2010004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函

(琼土环资函[2012]2499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琼B2010004号地块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的请示》(海府〔2012〕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由你市政府征收谭门镇日新村委会东四、西四等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22.8662公顷(耕地3.2469公顷、其他农用地17.9048公顷、建设用地1.7145公顷),并将其中21.1517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你市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必须与被征收土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时兑现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

二、同意你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该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由已完成的耕地占补整理项目补充,完成先补后占任务。

三、你市应根据规划用途和产业政策,依法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不得供应土地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建设前应按规定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地质灾害,供地备案时必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用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按规定办理压覆及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项目业主落实后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五、该宗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自本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