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小学生在校哮喘发作死亡 一审判学校担责10%

13.08.2014  10:35

      原标题:海口:小学生在校哮喘发作死亡一审判学校担责10%

      今年3月,海口景山学校六年级的学生小馨在校期间突发哮喘,经抢救无效于3月23日不幸身亡。小馨母亲赵女士认为学校未能及时有效救护并拨打急救电话,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孩子死亡,一纸诉状将海口景山学校告上法庭。秀英法院一审判决海口景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赵女士表示不服表示要上诉。

      孩子在校期间突发哮喘五天后医院死亡

      赵女士回忆,3月18日下午6点多,她接到小馨的电话称肚子痛,“她在电话里非常痛苦,而且哭着对我说肚子痛,痛得哮喘要发了。”不到半小时,赵女士就赶到学校,看到小馨瘫坐在学校医务室门口,呼吸困难,说不出话。

      赵女士立即将小馨抱进学校医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迟迟未到,学校便于18时45分左右安排了一辆车将小馨送往离学校最近的海南省农垦医院。到达医院时小馨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经过1个小时的抢救,小馨终于有了心跳,随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不幸的是5天后,小馨还是离开了人世。

      “学校是知道我孩子有哮喘的,但是孩子发病并且那么痛苦时竟然没有一个老师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等我到达学校后亲自拨打的,在此期间学校也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救护。”赵女士认为,学校的行为使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孩子的死亡。

      赵女士透露,她在拨打急救电话时,校医将风油精灌入孩子的鼻子,“因为我孩子是过敏体质,我在网上查了一下,风油精是加速窒息的重要因素。”赵女士说。

      2014年4月16日,赵女士以海口景山学校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校内配备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造成了孩子发病时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护,造成孩子死亡为由,将海口景山学校告至法庭。

      校方称:小馨的死亡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

      海口景山学校表示,小馨的不幸身亡完全是因为自身的严重哮喘疾病导致,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小馨在11个月大时就无明显诱因出现喘息、气急、呼吸困难,曾多次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明确诊断“支气管哮喘”且病情反复。

      校方认为,小馨发病时学校生活老师第一时间便出现在现场,整个送医过程全程都有师生陪护,小馨从发病到安排车辆送到医院救治前后总共用时30分钟,其中包括等待急救车的十几分钟,可见学校并未有丝毫耽搁。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校医室不具备也无须具备对危重型致死性哮喘等严重性疾病治疗的资质和职责。校方称,小馨患有哮喘症而未随身携带急救喷剂药物是导致其病情快速恶化的直接原因。

      法院判决:校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家长不服将上诉

      2014年7月2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馨在校期间突发哮喘病身亡时年满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虽举证证明其也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实,尤其是未及时通知作为监护人的原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

      秀英法院判决,被告海口景山学校赔偿原告赵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7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女士对于法院判决的“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不服,赵女士表示将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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