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22.05.2014  15:40

项目名称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实施机关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一)符合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一般条件。

(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方或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中方或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或者大陆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或者大陆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核原件);

(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五)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核原件);

(六)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核原件);

(七)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核原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文体厅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省文体厅审批→窗口送达。

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届满换证。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