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本+增值受益 海南发布因公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

10.05.2022  11:22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试行)》),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有效期5年。

  据了解,《补偿标准(试行)》中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价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2022年1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印发施行前,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计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按5级累进计算:土地增值收益未超过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0.5倍,未超过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1倍,未超过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2倍,未超过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补偿。

  补偿将通过调查认定、协商与收回、评估、致富等程序兑付,《补偿标准(试行)》公布前,已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且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试行)》的出台,能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为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