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25.06.2018  15:53

  一、事项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二、设定依据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海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琼国资发〔2014〕38号)。

  三、申请条件

  1、国有控制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 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 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 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 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 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 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 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 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 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 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国有控制出资人的;

  (三) 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四、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五、办理流程

  1、国有控制出资人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上传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国家出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国家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省国资委。

  六、办理时限

  1、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省国资委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3、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省国资委;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七、地址、时间、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海南省国资委产权处。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38号琼苑宾馆1号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68689520。

    附件: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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