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盗“三进宫”取保候审又扒窃 临高一男子数罪并罚

21.01.2015  21:36

      临高男子王某康盗窃成习,去年7月8日已是他第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入狱,但因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判刑后继续取保候审。没想到被判刑不到半个月,又在海口公交车上扒窃钱包被抓获。1月14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总刑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李美香通讯员宋研

      王某康是临高人,现年40岁。去年7月21日15时30分许,他乘坐1路公交车行至海口海秀西路西站对面公交站下车时,拉开坐在车上的羊某的挎包,将包内的一个钱包扒走。得手后,他便下车搭乘3路公交车逃走。被害人羊某发现钱包被盗,追至3路公交车上并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王某康当场抓获。

      据了解,王某康盗窃成习,多次入狱。2009年11月,他因盗窃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因盗窃罪被秀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8日因盗窃罪被秀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因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被继续取保候审。此案距他第三次因盗窃罪获刑还不到半个月。案发当日他被刑事拘留,次日又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秀英区法院将其收监羁押新成监狱服刑。

      秀英区法院认为,王某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1118.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康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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